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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趙春碧賴恭利卓進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二、第1行「上訴人即被告陳怡堯(下稱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關於裁定之製作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欄二、第1行有如上開主文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賴 恭 利

法 官 卓 進 仕

書記官 郭 振 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