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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42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邱顯祥姚勳昌張國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24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洪政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2428號),提起上訴,本院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政佑對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428號判決不服,聲明上訴,惟本院上開判決中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部分,依法不得上訴於第三審,被告提起上訴,關於此部分自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張 國 忠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428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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