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42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24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政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2428號),提起上訴,本院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政佑對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428號判決不服,聲明上訴,惟本院上開判決中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部分,依法不得上訴於第三審,被告提起上訴,關於此部分自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