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49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4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蕭智元律師
陳 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行動電話之門號「0000000000」,均更正為「0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扣案之行動電話門號09369「6」4817,均誤載為09369「8」4817,此顯為誤寫,依上述說明,均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