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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73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陳紀綱姚勳昌林欽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3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所為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32號),有誤載情事,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本裁定正本末「中華民國98年5月28日」及「中華民國98年5月3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及「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書正本關於裁定日期及製作日期部分,有前開誤載之顯然錯誤,爰依法更正並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林 欽 章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732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