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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83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郭同奇許冰芬陳慧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3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6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 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97.07.16 │97.07.13 │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97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97年度毒偵字│ ││年 度 案 號 │第1239號 │第1239號 │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 │97年度審訴字第129 號│98年度上易字第832 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8.03.11 │98.07.14 │ │├─┼─────────┼──────────┼──────────┼──────────┤│確│法 院 │南投地院 │中高分院 │ ││定├─────────┼──────────┼──────────┼──────────┤│判│案 號 │97年度審訴字第129 號│98年度上易字第832 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8.03.30 │98.07.14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 │否 │ │├───────────┼──────────┼──────────┼──────────┤│備 註 │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944 號 │2040號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陳 慧 珊

書記官 高 麗 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836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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