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聲再字第4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42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88年度上訴字第613號,中華民國90年1月10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137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甲○○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