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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六一三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羅得村古金男林輝煌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六一三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ОО號;起訴案號: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七О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未具理由提起上訴,經核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古 金 男

法 官 林 輝 煌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六一三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