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2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125號
- 上訴人
- 陳童荔英
- 訴訟代理人
- 蔡得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立斌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志誠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宏銘律師
- 被上訴人
- 極優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仁哲
- 被上訴人
- 張素真
- 被上訴人
- 洪志宏
-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嘉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再字第32號履行契約再審之訴(本院102年重上更(一)字000037號)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再審之訴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1948號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