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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蔡秉宸張恩賜林慧貞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125號

上訴人
陳童荔英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
複代理人
鄭志誠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宏銘律師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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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仁哲
被上訴人
張素真
被上訴人
洪志宏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嘉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再字第32號履行契約再審之訴(本院102年重上更(一)字000037號)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再審之訴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1948號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林慧貞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25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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