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2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126號
- 上訴人
- 賴聰明
- 上訴人
- 賴琛庭即賴志昂
- 上訴人
- 劉甄容即賴劉阿緞
- 上訴人
- 賴三晉
- 上訴人
- 賴俊仲
- 上訴人
- 賴美麗
- 被上訴人
- 賴秀換
- 參加人
- 黃智偉
賴光照
黃彩紋
賴秀鑾
賴秀琴
賴秀珍
受 告 知人 賴橙彥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賴聰明業於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寄存送達,其餘上訴人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收受該裁定正本,分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段、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