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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70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李寶堂古金男王重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70號

上訴人
善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璋
法定代理人
之15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1樓
1樓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紹盛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775,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31,883元,未據繳納;且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狀。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王重吉

書記官 鄧智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70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