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7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70號
- 上訴人
- 善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璋
- 法定代理人
- 之15
- 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律師
- 1樓
- 1樓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紹盛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775,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31,883元,未據繳納;且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狀。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