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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字第453號

確認神明會員關係存在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李寶堂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453號

上訴人
呂信煒
上訴人
呂信炘
上訴人
呂信堂
上訴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信煉
被上訴人
呂鏡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神明會員關係存在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財產權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以新臺幣(下同)一百六十五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五元,第二審裁判費二萬六千零二元,除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三千元及第二審裁判費四千五百元外,其餘第一審裁判費一萬四千三百三十五元及第二審裁判費二萬一千五百零二元,合計三萬五千八百三十七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書記官 凃瑞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上字第453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神明會員關係存在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