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即國立彰化社會教育館)
- 法定代理人
- 沈正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大欣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不服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50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依法應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惟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1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A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大欣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不服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50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依法應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惟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1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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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