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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4號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邱森璋翁芳靜謝說容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號

聲請人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即國立彰化社會教育館)
法定代理人
沈正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大欣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不服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50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依法應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惟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1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璋

                  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謝說容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4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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