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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6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袁再興陳賢慧吳惠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6號

聲請人
柯嘉文
相對人
林錫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l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再審案件所依據之刑事判決,已判決聲請人無罪確定,聲請人仍對伊與相對人間之鈞院96年度重訴字第42號損害賠償事件請求再審,但聲請人家中之經濟狀況甚為困窘,名下並無任何不動產或存款,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因聲請人仍於台中監獄執行中,無法至國稅局聲請調閱聲請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故請鈞院調閱聲請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人所涉殺人案件,已經本院99年度上重更(四)字第25號判決無罪,有上開判決書附卷足稽,聲請人聲請再審,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人因在監,自民國(下同)96年迄今均無任何財產及所得資料,有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四紙附卷足稽,故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惠郁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66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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