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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選再字第2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陳蘇宗林欽章張浴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選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許敏適
再審被告
許文耀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本院99年度選上字第1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又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7條第1項、第12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當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0年1月11日以99年度選上字第14號判決確定,揆諸上開規定,依法不得提起再審之訴。是再審原告對本院上開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其再審之訴顯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林欽章

法 官 張浴美

書記官 阮正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選再字第2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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