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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2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袁再興吳惠郁盧江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126號

上訴人
賴聰明
上訴人
賴琛庭即賴志昂
上訴人
劉甄容即賴劉阿緞
上訴人
賴三晉
上訴人
賴俊仲
上訴人
賴美麗
被上訴人
賴秀換
參加人
黃智偉

      賴光照

      黃彩紋

      賴秀鑾

      賴秀琴

      賴秀珍

受 告 知人 賴橙彥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賴聰明業於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寄存送達,其餘上訴人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收受該裁定正本,分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段、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盧江陽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26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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