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4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44號
- 上訴人
- 即
- 上訴人
- 附帶被上訴人 許槐青
- 訴訟代理人
- 賈俊益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孜育
- 上訴人
- 即
- 上訴人
- 附帶被上訴人 張昭堡
- 上訴人
- 葉新化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國華律師
- 上訴人
- 即
- 上訴人
- 附帶被上訴人 謝朝輝
- 上訴人
- 黃中元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石娟娟律師
- 上訴人
- 即
- 附帶被上訴人 安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炅傑營造股份有限公法定代理人 呂維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世祿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複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複代理人周暉念律師」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周念暉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