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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

國家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袁再興吳惠郁盧江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

上訴人
簡巧函
兼法定代理人
簡魏紡
兼法定代理人
簡有全
上訴人
謝咏潔

       謝咏馨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南投縣政府消防局間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簡巧函部分為新台幣(下同)四百八十八萬二千七百零四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七萬四千一百一十六元,簡魏紡、簡有全、謝咏潔、謝咏馨部分各為十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各為一千五百元,及上訴人均未依法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出上訴理由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盧江陽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