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
- 上訴人
- 簡巧函
- 兼法定代理人
- 簡魏紡
- 兼法定代理人
- 簡有全
- 上訴人
- 謝咏潔
謝咏馨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南投縣政府消防局間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簡巧函部分為新台幣(下同)四百八十八萬二千七百零四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七萬四千一百一十六元,簡魏紡、簡有全、謝咏潔、謝咏馨部分各為十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各為一千五百元,及上訴人均未依法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出上訴理由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