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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124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李寶堂王重吉鄭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24號

上訴人
王茂霖
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1條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係請求將分配表更正之新台幣(下同)261萬元0,702元應全部分配予己,並將被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審反訴確認之1,730,452元駁回,其起訴利益合計為4,341,154元,此為其訴訟標的金額,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6,097元,扣除已經繳納之58,969元,上訴人尚應繳納7,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鄭金龍

書記官 姚錫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124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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