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12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29號
- 聲請人
- 蘇顯騰律師
- 上訴人
- 廖瑞道
- 上訴人
- 廖鈞德
- 上訴人
- 廖邦雄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傳珍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許盟志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鄭伊淳
- 共同複代理人
- 鄭喬云
- 共同複代理人
- 蔡孟倫
- 被上訴人
- 柯美雲
- 訴訟代理人
- 高進棖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顯騰律師
林羣期律師
陳恩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依聲請人之聲請,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訴訟代理人蘇顯騰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蘇顯騰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聲請人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