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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363號

返還攤位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饒鴻鵬李平勳陳毓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363號

上訴人
林聲家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
被上訴人
廖松(已歿)
被上訴人
廖余望(兼廖松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廖浙霖
被上訴人
廖茂昌
被上訴人
廖茂盛
被上訴人
廖茂田
被上訴人
廖計焱(即廖德崙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廖敬銜(即廖德崙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被上訴人
廖莊月西(即廖德崙之承受訴訟人)

      廖寶鳳(即廖德崙之承受訴訟人)

      廖寶鸞(即廖德崙之承受訴訟人)

      廖寶慧(即廖德崙之承受訴訟人)

繼 承 人 廖偉凱

      廖偉翔

      廖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攤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廖余望、廖偉凱、廖偉翔、廖玉珍為被上訴人廖松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者,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廖松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之民國102年8月3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廖余望、廖偉凱、廖偉翔、廖玉珍等四人等情,已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其四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依前揭規定,本院爰依職權命其四人續行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陳毓秀

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363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攤位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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