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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建上字第5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吳火川胡景彬陳繼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54號

上訴人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李舜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今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7,089,528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75,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胡景彬

                  法 官 陳繼先

                  書記官 蘇昭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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