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8號
- 上訴人
- 江燈旺
- 上訴人
- 朱月美
- 被上訴人
- 洪叁民
下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第十五頁第十四行關於「金額計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金額計2,993,758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