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9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91號
- 上訴人
- 王清謀
- 被上訴人
- 謝上文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2年2月2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