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12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24號
- 上訴人
- 王茂霖
- 訴訟代理人
- 謝文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1條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係請求將分配表更正之新台幣(下同)261萬元0,702元應全部分配予己,並將被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審反訴確認之1,730,452元駁回,其起訴利益合計為4,341,154元,此為其訴訟標的金額,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6,097元,扣除已經繳納之58,969元,上訴人尚應繳納7,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