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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252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李寶堂古金男王重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52號

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淑鳳
訴訟代理人
楊翠姿
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
上訴人
心分局
法定代理人
蔡啟明
訴訟代理人
黃錦齡
訴訟代理人
張藝馨
訴訟代理人
共同訴訟代 胡天賜
訴訟代理人
理人
上訴人
張碩文
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琮勛律師
參加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
法定代理人
簡文鎮
訴訟代理人
胡天賜
訴訟代理人
周隆光
被上訴人
潘淑芬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欄中第11列訴訟代理人關於「周隆光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共同訴訟代理人胡天賜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王重吉

書記官 黃禎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252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買賣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