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25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52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鳳
- 訴訟代理人
- 楊翠姿
- 上訴人
-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
- 上訴人
- 心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蔡啟明
- 訴訟代理人
- 黃錦齡
- 訴訟代理人
- 張藝馨
- 訴訟代理人
- 共同訴訟代 胡天賜
- 訴訟代理人
- 理人
- 上訴人
- 張碩文
- 訴訟代理人
- 郭蕙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琮勛律師
- 參加人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簡文鎮
- 訴訟代理人
- 胡天賜
- 訴訟代理人
- 周隆光
- 被上訴人
- 潘淑芬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 訴訟代理人
- 尤雯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欄中第11列訴訟代理人關於「周隆光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共同訴訟代理人胡天賜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