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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4號

履行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吳火川胡景彬陳繼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4號

上訴人
蔡郁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靜玟間因履行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64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5,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胡景彬

法 官 陳繼先

書記官 蘇昭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4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