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2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邱森樟蔡秉宸翁芳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52號

上訴人
黃榮樹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
複代理人
洪雅宣
被上訴人
黃 琴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中地方院101年度中簡字第2492號請求塗銷登記事件,上訴人對坐落門牌號碼臺中市○○區(改制前為臺中縣○○市○○○街0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有無侵害被上訴人所有權之情事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下同)101年11 月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確定,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4月25日中院彥中簡民庚2492字第00000號函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森 樟

法 官 蔡 秉 宸

法 官 翁 芳 靜

書記官 呂 安 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2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