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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65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邱森樟謝說容翁芳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65號

上訴人
劉建業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複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被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
複代理人
洪維洲
被上訴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訴訟代理人
許慶銘
被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中營
被上訴人
運處
法定代理人
陳錦堂
訴訟代理人
郭煌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陪席法官「蔡秉宸」之記載,應更正為「謝說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關於陪席法官記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森 樟

法 官 謝 說 容

法 官 翁 芳 靜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65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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