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6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65號
- 上訴人
- 劉建業
- 訴訟代理人
- 徐文宗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雅儒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中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胡志強
- 訴訟代理人
- 梁宵良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維洲
- 被上訴人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林錫儀
- 訴訟代理人
- 許慶銘
- 被上訴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中營
- 被上訴人
- 運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錦堂
- 訴訟代理人
- 郭煌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陪席法官「蔡秉宸」之記載,應更正為「謝說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關於陪席法官記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