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建上字第5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54號
- 上訴人
-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李舜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今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7,089,528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75,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