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建上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李舜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今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7,089,528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75,58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胡景彬 法 官 陳繼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蘇昭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