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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勞上字第28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袁再興張國華盧江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上字第28號

上訴人
林晉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金額新臺幣(下同)164萬712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二分之一為1萬30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及上訴人未依法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盧江陽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勞上字第28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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