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上字第28號
- 上訴人
- 林晉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金額新臺幣(下同)164萬712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二分之一為1萬30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及上訴人未依法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勞上字第28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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