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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0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饒鴻鵬楊國精陳毓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3號

聲請人
李宣葉
聲請人
吳明道
共同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育榕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聲請人於第二審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其二人為身心障礙者,聲請人李宣葉目前無業,依靠殘障補助金支應日常所需;聲請人吳明道領有低收入戶證明,皆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認定而全部准予扶助在案,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等件影本為證,且另無聲請人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毓秀

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03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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