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49號

分割共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李寶堂宋國鎮王重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49號

上訴人
邱譓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慶福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6,192,22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31,840元。又上訴人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王重吉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49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