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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98號

確認祭祀公業申報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吳火川林慧貞陳繼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98號

上訴人
詹鎮鈴
被上訴人
詹清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祭祀公業申報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1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45,099元,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2年10月2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陳繼先

書記官 蘇昭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98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祭祀公業申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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