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1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211號
- 上訴人
- 陳姵穎
- 被上訴人
- 林天償
- 訴訟代理人
- 林照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9日所宣判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