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1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419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楊劉玉英
- 訴訟代理人
- 羅嘉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敬恒律師
- 被上訴人
- 許殷彰
- 被上訴人
- 即反訴被告
- 碩億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秉輝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銘栗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文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 羅家希律師」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