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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19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饒鴻鵬陳毓秀楊國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419號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楊劉玉英
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敬恒律師
被上訴人
許殷彰
被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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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秉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 羅家希律師」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楊國精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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