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再抗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抗字第5號
再審聲請人 黃典隆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22日本院102年度抗字第27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7第2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而得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再審之聲請,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11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聲請人就前開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已另案駁回(本院102年度聲字第82號),其逾期未依前開裁定補繳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