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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再抗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假處分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袁再興陳賢慧張國華
  • 法定代理人
    陸巨君、劉榮州、陸世偉

  • 原告
    遠泰投資有限公司法人蔡明志眼經數位列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動力工業有限公司法人紀明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抗字第9號 再審聲請人 遠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巨君 再審聲請人 蔡明志 再審聲請人 眼經數位列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州 再審聲請人 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世偉 再審聲請人 台灣動力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世偉 再審聲請人 紀明晰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昱奇環科有限公司間因假處分事件,再審聲請人不服民國102年7月2日本院102年度抗更㈠字第3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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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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