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再抗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袁再興、陳賢慧、張國華
- 法定代理人陸巨君、劉榮州、陸世偉
- 原告遠泰投資有限公司法人、蔡明志、眼經數位列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動力工業有限公司法人、紀明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抗字第9號 再審聲請人 遠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巨君 再審聲請人 蔡明志 再審聲請人 眼經數位列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州 再審聲請人 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世偉 再審聲請人 台灣動力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世偉 再審聲請人 紀明晰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昱奇環科有限公司間因假處分事件,再審聲請人不服民國102年7月2日本院102年度抗更㈠字第3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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