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勞上字第1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上字第13號
- 上訴人
- 東海大學附屬實驗高級中學
- 法定代理人
- 鍾興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建彰間因確認聘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165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萬6002元,及上訴人未依法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