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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勞上字第13號

確認聘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袁再興吳惠郁盧江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上字第13號

上訴人
東海大學附屬實驗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鍾興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建彰間因確認聘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165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萬6002元,及上訴人未依法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上訴人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盧江陽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勞上字第13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聘僱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