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0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3號
- 聲請人
- 李宣葉
- 聲請人
- 吳明道
- 共同代理人
- 賈俊益律師
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育榕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聲請人於第二審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其二人為身心障礙者,聲請人李宣葉目前無業,依靠殘障補助金支應日常所需;聲請人吳明道領有低收入戶證明,皆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認定而全部准予扶助在案,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等件影本為證,且另無聲請人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