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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3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翁芳靜宋富美王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435號

上訴人
黃永崧
上訴人
黃聰霖
上訴人
黃永昌
上訴人
黃永和
上訴人
黃家暐
上訴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
黃資榮
被上訴人
黃資彬
訴訟代理人
黃鴻閔

      周春霖 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周美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3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宋富美

                   法 官 王 銘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35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