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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3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鄭金龍王重吉顏世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371號

上訴人
陳施豆(兼陳宣豪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錫謀(即陳宣豪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陳建華(即陳宣豪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程居威律師

      沈以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柏良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於本院繫屬中,嗣於民國105年2月23日擴張訴之聲明,核其擴張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9,564元,應補徵第二審裁判費36,843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補正駁回此部分之擴張,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顏世傑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371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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