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字第16號
- 上訴人
- 陳淑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77萬714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萬7933元,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勞上字第16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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