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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勞上字第16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袁再興張國華盧江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字第16號

上訴人
陳淑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77萬714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萬7933元,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盧江陽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勞上字第16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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