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金上字第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上字第6號
- 上訴人
- 張君豪
- 上訴人
- 李姿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加浩等間因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328,832元,上訴人等二人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各為93,124元,有本院103年度抗字第244號確定裁定在卷可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