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37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371號
- 上訴人
- 陳施豆(兼陳宣豪之承受訴訟人)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陳錫謀(即陳宣豪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陳建華(即陳宣豪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程居威律師
沈以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柏良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於本院繫屬中,嗣於民國105年2月23日擴張訴之聲明,核其擴張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9,564元,應補徵第二審裁判費36,843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補正駁回此部分之擴張,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