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3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435號
- 上訴人
- 黃永崧
- 上訴人
- 黃聰霖
- 上訴人
- 黃永昌
- 上訴人
- 黃永和
- 上訴人
- 黃家暐
- 上訴人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上訴人
- 黃資榮
- 被上訴人
- 黃資彬
- 訴訟代理人
- 黃鴻閔
周春霖 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周美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3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435號
周春霖 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周美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3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