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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20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陳賢慧張國華盧江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206號

上訴人
蔡芬芬
被上訴人
帝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柱
被上訴人
蔡正宗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1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一0四年三月五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一六一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一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一六二、一六三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盧江陽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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