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20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206號
- 上訴人
- 蔡芬芬
- 被上訴人
- 帝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金柱
- 被上訴人
- 蔡正宗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1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一0四年三月五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一六一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一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一六二、一六三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