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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金上字第6號

移轉所有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蔡秉宸林慧貞陳繼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上字第6號

上訴人
張君豪
上訴人
李姿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加浩等間因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328,832元,上訴人等二人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各為93,124元,有本院103年度抗字第244號確定裁定在卷可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陳繼先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金上字第6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移轉所有權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