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23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30號
- 上訴人
- 林德隆
- 上訴人
- 林麗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慶達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林寶玉
- 被上訴人
- 臺中市大里區東城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坤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14頁第三大點第1 小點第3 行(即該頁第13行)關於「被上訴人辯稱」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辯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