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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240號

確認通行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陳賢慧張國華盧江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40號

上訴人
黃廷輝 住彰化縣福興鄉○○村○○路0段000號
送達代收人
洪琬雯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志成等間因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441萬7500元〔計算式:31000(系爭土地公告現值31000元/平方公尺)x142.5(平方公尺)=0000000〕,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萬7137元,及應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上訴人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盧江陽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240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