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43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431號
- 上訴人
- 吳蕙如
- 上訴人
- 黃鈺玲
- 上訴人
- 楊炳英
- 上訴人
- 楊進旺
- 上訴人
- 楊清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錫麒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炳人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柯宏奇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視為上訴人 張天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文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文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視為上訴人 張清枝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誌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視為上訴人 張 土
- 被上訴人
- 陳幸助
- 訴訟代理人
- 王勝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具之附圖,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具之附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所附具之附圖,其中「卯區塊」有關「黃鈺齡」、權利範圍「1952∕2629、452∕2629、288∕2629」之記載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如本裁定所附具附圖其中「卯區塊」所示「黃鈺玲」、權利範圍「1952∕2692、452∕2692、288∕2692」之記載。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